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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济纬天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是山东雨辰知识产权和北京中济纬天联合组建成立的,公司拥有多名资深专利代理人,专业从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及专利诉讼,专利无效等事务,在业内具有较高声誉。服务包括国内专利申请、涉外专利申请、知识产权诉讼、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专利预警(市场风险分析)。代理行业涉及机械、电学、计算机、生物、医药、化学、化工、环境、食品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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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雨辰 济宁中济纬天  今日我司收到关于第“1901161”号“五宝庵山”商标撤三决定,我司成功代理了“五宝庵山”的撤三答辩,通过我司资深代理人宋震宋主任的不懈努力,五宝庵山”继续有效,现整理一下撤三使用证据证据资料要求,供大家参考:


      济宁商标 济宁专利 基于纠正绝对注册主义所造成的商标注册人“注而不用”,以及撤销申请人滥用现象,近年来,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商标使用的认定原则产生了一个新变化,从单凭“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使用”发展到运用“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标准,实事求是地对商标使用的公开性和真实性进行求证,对于不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据进行排除。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局、商评委2016年12月)规定: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采取列举方式规定了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 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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