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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家专代机构被撤证!因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合伙人/股东人数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
导读: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六则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其中提到,6家专代机构因现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人数、现合伙人人数、股东人数不再符合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条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名称: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100000861501724
机构代码:31482
负责人:丁×应
合伙人:丁×应、陈×、彭×剑、金×华、黄×燕、文×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788号28楼03-05室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于2022年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办理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申请,并于2022年1月28日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经查,当事人现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仅郑某1人,不再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应当“有两名以上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条件。
2026年5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国知撤函运字〔2026〕285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告知当事人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法撤销其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6年8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国知撤函运字〔2026〕47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综上,当事人现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人数不再符合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条件,且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令整改后,逾期未改正,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后,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撤销执业许可证”的情形。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9月17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天津佳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名称:天津佳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30378304Q
机构代码:12002
法定代表人:刘×元
股东:李×书、颜×奎、刘×元、李×惠
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A座534室
当事人于1994年1月18日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经查,当事人现有股东仅李某、颜某、刘某、李某4人,不再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应当“有五名以上的股东”的条件。
2026年4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国知撤函运字〔2026〕292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告知当事人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法撤销其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6年8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国知撤函运字〔2026〕47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综上,当事人现股东人数不再符合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条件,且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令整改后,逾期未改正,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后,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撤销执业许可证”的情形。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天津佳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9月17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重庆速腾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当事人名称:重庆速腾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C81F0K6H
机构代码:50315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正
合伙人:刘×正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洪湖东路9号2306
当事人于2023年3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办理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申请,并于2023年3月13日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经查,当事人现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仅刘某1人,不再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条关于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应当“有两名以上合伙人”的条件。
2026年4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国知撤函运字〔2026〕296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告知当事人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法撤销其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6年8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国知撤函运字〔2026〕48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综上,当事人现合伙人人数不再符合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条件,且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令整改后,逾期未改正,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后,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撤销执业许可证”的情形。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重庆速腾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9月17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北京长荣创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当事人:北京长荣创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2MABMCRG75W
机构代码:32669
执行事务合伙人:朱×
合伙人:朱×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澄北路2号院1号楼1层1118号
当事人于2022年5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办理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申请,并于2022年5月25日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经查,当事人现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仅朱某1人,不再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条关于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应当“有两名以上合伙人”的条件。
2026年3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国知撤函运字〔2026〕138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告知当事人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法撤销其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6年8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国知撤函运字〔2026〕33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综上,当事人现合伙人人数不再符合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条件,且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令整改后,逾期未改正,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后,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撤销执业许可证”的情形。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北京长荣创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9月17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重庆米银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名称:重庆米银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DM1GYA85
机构代码:50339
法定代表人:马×月
股东:杨×、龙×军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北城天街11号附9号9-9
当事人于2024年6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办理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申请,并于2024年7月1日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经查,当事人现有股东仅杨某、龙某2人,不再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应当“有五名以上的股东”的条件。
2026年5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国知撤函运字〔2026〕297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告知当事人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法撤销其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6年8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国知撤函运字〔2026〕48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综上,当事人现股东人数不再符合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条件,且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令整改后,逾期未改正,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后,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撤销执业许可证”的情形。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重庆米银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9月17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北京盛联科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名称:北京盛联科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20QEX91
机构代码:11988
法定代表人:孙×敏
股东:孙×敏、史×芬、刘×刚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外东革新里42号商业一层1069-8号
当事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办理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申请,并于2021年4月23日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经查,当事人现有股东仅孙某、史某、刘某3人,不再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应当“有五名以上的股东”的条件。
2026年2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国知撤函运字〔2026〕22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告知当事人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法撤销其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并于2026年3月25日提出陈述意见,以有限公司改制普通合伙企业程序复杂以及替代方案执行受阻为由,提出延期整改期限的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在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时已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并留出充足的整改期限,但当事人未能按期改正,当事人的陈述意见不予采纳。2026年8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国知撤函运字〔2026〕47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综上,当事人现股东人数不再符合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条件,且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令整改后,逾期未改正,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后,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撤销执业许可证”的情形。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北京盛联科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9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