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专利_济宁发明专利_济宁实用新型专利_济宁申请专利_济宁专利代理_济宁专利事务所_济宁中济纬天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1.结构升级:从15条无章节 → 24条分六章,体系更完整。
2.发明答复期限: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期限由发文日起2个月缩短为1个月(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仍为15日)。
3.新增"一般不予优先审查"负面清单(第8条):分案申请原申请已加快、同日发明又申实用新型、已被优先/加快审查、明显无授权前景等四类,原则上不批。
4.适用产业表述重写:旧版列举的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八类,改为"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或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并删去"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且更新快"这一项。
5.请求主体与纠纷类型扩充:无效宣告优先审查新增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调解、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开放许可纠纷调解、实施许可合同仲裁,并明确仲裁机构可提出请求。
6.新增代理机构信用门槛(第7条):代理机构应信用良好、业务水平高,自觉履行行业自律责任。
7.新增监督管理与惩戒(第19–22条):省级局须定推荐规则;工作人员违纪追责;违反诚信原则者一年内不予受理其优先审查请求。
8.明确不额外收费(第12条):除法定费用外,优先审查不另行收费。
9."停止"改为"终止":程序退出用语统一为"终止";细则引用条款由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七条;删去"疑难案件经复审委主任批准"的停止情形,改在结案期限加"疑难复杂情况除外"。
10.适用范围收紧:发明专利须为"实质审查阶段且未作出首次处理"(定义:审查员已开始审查并发出通知书);不适用情形新增预审合格后快速审查。
第一章 总则(★ 新增)
新版(2026)
旧版(2017)
★新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规范专利优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旧第一条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立法目的表述修改)
★新第二条 专利优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高质量发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支撑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无对应条款)
★ 新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工作,受理并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加强审查资源保障,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先审查请求的推荐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接收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推荐的优先审查请求。
(无对应条款,旧版职责规定散见于各条)
第二章 适用条件(★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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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2026) |
旧版(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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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第四条 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
(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案件;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或者经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预审合格后开展快速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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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第二条 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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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第五条 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以及转化运用前景的专利申请、复审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或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二)涉及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
旧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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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第六条 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二)★涉及的专利发生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或者调解,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或者实施专利开放许可纠纷调解; (三)★涉及的专利发生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当事人已请求仲裁机构仲裁;
(四)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
旧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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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为专利申请人或者案件当事人请求优先审查提供服务,应当保持良好的信用、较高的业务和服务水平,自觉履行行业自律责任。 |
(无对应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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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第八条 专利申请或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优先审查: |
(无对应条款) |
第三章 提出请求(★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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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2026) |
旧版(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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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第九条 专利申请人、复审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有两个以上的,依据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第一款提出优先审查请求时,应当经全体申请人、全体复审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同意。 |
旧第五条 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或者全体复审请求人同意;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同意。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可以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表述调整,实质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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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第十条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案件应当采用 ✎ 符合要求的 电子申请方式。 |
旧第七条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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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以及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适用情形相关的材料;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申请人可以提交有助于加快审查进程的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相关材料。当事人提出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以及与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适用情形相关的材料;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
旧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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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第十二条 除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案件不额外收取费用。 |
(无对应条款) |
第四章 审核与审查程序(★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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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2026) |
旧版(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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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第十三条省级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的规定推荐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案件,并说明推荐理由;优先审查请求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存在其他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不予推荐。 |
(无对应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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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优先审查请求后,依据本办法对优先审查请求书、推荐理由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于请求材料中存在的形式缺陷,允许优先审查请求人进行修改,经审核作出是否予以优先审查的意见,并将审核意见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
旧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后,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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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第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案件,应当自✎应当自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发文日起,在以下期限内完成处理,★存在疑难复杂情况的除外:
(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作出首次处理,并在一年内结案; |
旧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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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第十六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自通知书发文日起 ✎ 一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自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 |
旧第十一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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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第十七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终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
旧第十二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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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第十八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复审案件或者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终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
旧第十三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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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2026) |
旧版(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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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第十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各地方专利优先审查工作管理情况、优先审查请求的推荐和后续审查情况、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开展情况、对国家重点产业和重大战略的支撑情况等因素,分配并调整各地方专利优先审查数量,并根据总体需求和审查能力统筹确定专利优先审查总量。 |
旧第六条 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 量化指标更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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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第二十条省级知识产权局应当制定优先审查推荐工作规则,明确推荐标准,保障推荐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以加强对优先审查请求人的管理和精准服务。 |
(无对应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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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第二十一条 从事优先审查推荐、审核、审查、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
(无对应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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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第二十二条 对于存在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优先审查请求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自相关行为被认定起一年内,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其提交的优先审查请求。 |
(无对应条款) |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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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2026) |
旧版(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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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
旧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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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六号公布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旧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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