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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诉蒙牛判赔500万,最高再审来了

  伊利诉蒙牛包装装潢案,江苏高院维持南京中院一审判赔500万。

  蒙牛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26年6月,最高法院作出(2026)最高法民申1294号裁定书,驳回蒙牛公司的再审申请。

最高法院认为:


首先,伊利公司主张的涉案商品包装、装潢具有显著特征。伊利公司主张的涉案商品包装、装潢是由图案、色彩、文字及其排列组合形成的文字图案类装潢。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审查当事人请求保护的某一商业标识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主要考察其能否发挥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乳制品的包装、装潢中,采用奶牛、牧场、花草、绿色等设计元素虽较为常见,但只要该包装、装潢并未呈现出仅用于描述商品原料等特点的特征,也无证据证明该包装、装潢是相关商品领域常见的、通用的图案,即不能仅因为包装、装潢中含有常见的设计元素,就否定其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结合伊利公司主张请求保护的包装、装潢的具体表现方式,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能够发挥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结论并无不当。


其次,涉案商品包装、装潢经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伊利公司主张的涉案商品包装、装潢明确针对的商品是“金典”纯牛奶中的苗条砖款(砖包装)和利乐钻款(钻包装)。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情况,在2023年12月蒙牛公司的被诉侵权商品上市以前,伊利公司涉案商品已在全国范围内广泛销售,商品销售额、广告宣传投入巨大。一审、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在2023年蒙牛公司被诉侵权商品上市之前,经过伊利公司持续使用及广泛宣传,涉案商品的包装、装潢具备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及影响力,并无不当。蒙牛公司提及的部分代言广告未包含涉案商品包装、装潢,不影响前述认定结论


最后,被诉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比对,被诉侵权商品与伊利公司涉案商品的包装、装潢的主视图均以奶白色为底色,其余部分均为墨绿色色调,选择的主题、元素及其安排等较为接近,整体视觉效果构成近似。二者共同使用在奶制品上,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蒙牛公司提交的社会调查证据不足以推翻前述认定。此外,虽然被诉权商品包装、装潢的个别元素如商标样式及文字排列,与蒙牛公司提供的在先外观设计专利存在相似之处,但装潢中的图案、排列布局及整体风格不同,蒙牛公司关于被诉包装装潢具有在先独立设计来源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附再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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