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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吊销4名专利代理师资格证|附处罚决定书

导读: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四则行政处罚决定书。4名专利代理师伪造专利代理实习经历,办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虚构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业,未按规定履行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致使其署名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一定数量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申请而撤回,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吊销这四人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01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辉)

当事人名称:常×辉

资格证号:32×××16

执业备案号:34××××××16.0

执业机构:安徽×程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2025年5月,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自然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查实,徐某非法购买企业和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所购买信息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户,进行出售牟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进一步核查涉案企业相关专利申请时查明,安徽×程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徽×程,已被吊销执业许可证)存在代为提交利用涉案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的行为。当事人作为在安徽×程执业备案的专利代理师,署名办理了其中48件相关专利申请。

经查,当事人为昆山某企业员工。2023年5月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2024年5月,当事人提交伪造的在大连市铭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实习经历材料,办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2024年6月至今,当事人将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安徽昊程,但未专职执业,也未按规定履行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对以其名义提交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者审核。安徽昊程以其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53件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而被撤回。

2026年1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6〕1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要求举行听证。

2026年1月16日,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主要意见如下:1.当事人不存在“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的主观恶意,未参与机构的经营,对以其名义提交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违法行为并不知情,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及时解除与安徽昊程的执业关联关系,并退还“挂证”费用,且认错态度诚恳,请求不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经研究,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提交伪造的实习经历材料,办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对于“挂证”行为存在故意。而且,当事人不按规定履行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对以其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审核,而是任由安徽昊程使用其署名,导致安徽昊程以其名义提交了较多利用涉案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和非正常专利申请,当事人行为客观上扰乱专利代理行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依法应承担责任。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因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因此,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当事人涉徐某案相关专利申请清单

3.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谈话笔录、询问笔录、转账记录

4. 以当事人名义办理的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并撤回的专利申请清单

5. 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按照《专利代理条例》及《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一年,并在一家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专利代理师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当事人不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却通过伪造的专利代理实习经历,办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专利代理机构,虚构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业的事实。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致使其署名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一定数量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申请而撤回,还有多达48件利用犯罪人员徐某非法出售的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不仅严重损害了委托人利益,还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扰乱专利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及《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常×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6年1月29日起至2029年1月28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1月29日


02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朱×亚)

当事人:朱×亚

资格证号:61×××76

执业备案号:342××××××6.0

执业机构:安徽×程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2025年5月,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自然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查实,徐某非法购买企业和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所购买信息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户,进行出售牟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进一步核查涉案企业相关专利申请时查明,安徽×程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下称安徽×程,已被吊销执业许可证)存在代为提交利用涉案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的行为。当事人作为在安徽×程执业备案的专利代理师,署名办理了其中69件相关专利申请。

经查,当事人为西安某企业员工。2023年8月至今,当事人将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挂靠在安徽昊程,并任合伙人。当事人未在安徽昊程专职执业,也未按规定履行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对以其名义提交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者审核,致使其署名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232件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

2026年1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6〕1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保缴纳记录

2. 当事人涉徐某案相关专利申请清单

3.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谈话笔录、询问笔录

4. 以当事人名义办理的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并撤回的专利申请清单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按照《专利代理条例》及《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在一家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业,并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当事人未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却将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专利代理机构,虚构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业的事实,并任合伙人,为相关机构弄虚作假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便利,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致使其署名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较大数量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申请而撤回,还有多达69件利用犯罪人员徐某非法出售的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不仅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还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扰乱专利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及《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朱×亚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6年1月29日起至2029年1月28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1月29日


03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斌)

当事人:单×斌

资格证号:35×××96

曾执业机构:深圳市励××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25年5月,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自然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查实,徐某非法购买企业和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所购买信息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户,进行出售牟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进一步核查涉案企业相关专利申请时查明,深圳市励知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励知致远,已被吊销执业许可证)存在代为提交利用涉案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的行为。当事人作为在深圳励知致远执业备案的专利代理师,署名办理了其中75件相关专利申请。

经查,2017年2月至2024年12月,当事人在福建某企业工作。2024年4月至2025年5月,当事人办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将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深圳励知致远,但未专职执业,也未按规定履行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对以其名义提交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审核。深圳励知致远以其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349件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

2026年1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6〕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身份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复印件

2. 当事人执业备案证明材料

3. 以当事人名义办理的涉徐某案相关专利申请清单

4. 以当事人名义办理的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并撤回的专利申请清单

5. 略

6.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询问笔录

7. 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按照《专利代理条例》及《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在一家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业,并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当事人不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却办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专利代理机构,虚构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业的事实。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致使以其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大量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申请而撤回,更有多达75件是利用犯罪人员徐某非法出售的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不仅严重损害了委托人利益,还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扰乱专利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及《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单×斌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6年1月29日起至2029年1月28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1月29日


04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邹×杰)

当事人:邹×杰

资格证号:37×××73

当前执业备案号:373×××3.1

当前执业机构:北京×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原济南×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曾执业机构:山东×达联合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经查,自2021年10月至今,当事人一直在青岛某企业工作。2022年4月至2024年4月,当事人将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山东×达联合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山东×达),2024年4月至今,又将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北京×凳权代理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济南×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凳,已被吊销执业许可证),并于2025年3月任该机构股东且取酬。当事人未在山东×达和北京×凳专职执业,也未按规定履行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对以其名义提交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审核。山东×达和北京×凳以其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188件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

2026年1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6〕1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身份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复印件

2. 当事人执业备案证明材料

3. 以当事人名义办理的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并撤回的专利申请清单

4. 当事人代持股份协议

5. 当事人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材料

6.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询问笔录

7. 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按照《专利代理条例》及《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在一家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业,并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当事人不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却办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多次、长期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专利代理机构,虚构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业的事实,并在其中一家机构任股东,为相关机构弄虚作假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便利,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致使以其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较大数量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申请而撤回,不仅严重损害了委托人利益,还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扰乱专利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及《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邹×杰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6年1月29日起至2029年1月28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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