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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254件专利递交申请,罚款68000元
以执业专利代理师孙某、张某某、梁某某为第一代理人的254件专利申请为未接受相关企业委托代理专利申请及未签订专利代理合同的情况下,擅自虚构专利申请人编造专利递交申请的行为,属于弄虚作假申请专利的违法行为。嘉兴**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被罚款68000元。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联合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下称《通知》),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整治。
一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针对伪造专利申请人信息、编造专利申请、大量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弄虚作假、代理恶意商标申请、无资质专利代理、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代理业务等突出违法行为,重拳出击,切实加大执法力度,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处理。二是集中整治不规范执业行为。组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展全面自查自纠,重点整治出租出借代理资质和互联网平台违规业务招揽行为,加快清理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代理资质和不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机构。三是强化源头治理。指导创新主体规范专利申请行为,指导规范知识产权交易运营平台相关行为,正确区分并鼓励正当的专利转化运用行为,有效遏制出于不正当目的的买卖行为。同时,破除“唯数量”的专利政策导向,推动优化涉及专利的各类考核评价和资助奖励政策。
名称:嘉兴**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304******TXHC5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孙*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嘉)市监处罚〔2025〕14号
违法行为类型:专利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主要违法事实:嘉兴**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成立以来并无独立经营场所,合伙人孙某、张某某,执业专利代理师梁某某等均为挂证代理师,实际并未当事人处执业。涉案的以嘉兴**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为专利代理机构,以执业专利代理师孙某、张某某、梁某某为第一代理人的254件专利申请为未接受相关企业委托代理专利申请及未签订专利代理合同的情况下,擅自虚构专利申请人编造专利递交申请的行为,属于弄虚作假申请专利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成立后无独立经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八条“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提出或者代理提出专利申请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遵循专利法立法宗旨,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当事人在实际未受申请人专利委托代理及未签订专利代理合同的情况下,擅自虚构专利申请人编造专利递交申请的行为,属于弄虚作假申请专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68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