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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规定!专利代理师实习需提交社保及劳动关系证明

近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发布了关于就《专利代理实习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前国知局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管理的通知》中就提到:要加快制定出台专利代理实习评价管理办法,强化对实习评价材料的审核和实习过程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实习活动,加快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能力水平。如今靴子终于落地,我们一起看一下都有哪些规定。


关于就《专利代理实习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专利代理实习活动,提高专利代理师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能力,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起草了《专利代理实习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5年11月1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1.电子邮件:mail@acpaa.cn(主题:专利代理实习管理办法)


2.传真:010-82117861


3.信函: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11号中国专利大厦10层  邮编100044(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专利代理实习管理办法”)


附件:《专利代理实习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2025年11月10日


《专利代理实习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实习活动,保证实习质量,提高专利代理师整体素质,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专职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为进行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


第三条 协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专利代理机构主导、协会指导、社会监督的原则,组织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专利代理机构及实习导师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严格实习考核,确保实习质量。


协会对实习活动的指导和管理,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代理实习,是指实习人员通过直接参与专利代理实践的方式,培养职业道德素养和实际事务处理能力,学习专利代理工作技能,为正式执业打下基础的活动。


专利代理机构负责实习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实习指导,协会负责实习备案和实习评价材料的审核。


第二章 实习机构与实习导师


第五条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专利代理行业规范;


(二)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示的机构状态为正常;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导师;


(四)信用良好,无不规范经营行为或异常经营情况,未因专利代理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及行业自律惩戒;


(五)无其他严重不良行业影响行为。


第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指定专门的专利代理师担任实习导师,结合具体专利代理业务,指导实习人员进行专利代理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并为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条 实习导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


(二)在本机构执业,并具有五年以上的专利代理执业经历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四)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作为实习导师前连续2年会员年度考核合格;


(五)信用良好,未因专利代理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及行业自律惩戒;


(六)无其他严重不良行业影响行为。


每位实习导师同时期指导的实习人员应当在三名以内


第八条  实习导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协会颁布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专利代理服务指南》相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实习人员树立遵守职业道德与纪律规范的意识;


(二)指导实习人员掌握专利代理业务的基本技能、办事程序、执业规则和执业风险、专利代理机构的内部制度及管理流程;


(三)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进行实习评价。


第三章 实习备案与登记


第九条 实习人员的实习期自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向协会申请实习备案,经协会审核完成备案之日起算。


实习人员在同一专利代理机构连续实习的时间不应少于一年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新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向协会重新申请实习备案,实习期自协会审核完成备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在实习期间需要为实习人员变更实习导师的,应当另行指派实习导师,填写《专利代理实习变更表》并报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离职的,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应在其离职后一个月内向协会提交撤销实习备案的申请,实习期终止。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为实习人员办理实习备案申请,应填写《专利代理实习申请表》,并提交实习人员与实习机构的劳动关系、社保关系证明材料及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实习期结束应填写《专利代理实习评价表》。


第四章 实习内容与要求


第十三条 通过实习活动,实习人员应当掌握专利代理业务的基本程序、执业规则和基本业务技能,初步具备专利代理的执业能力。


第十四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由协会或者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以及所在代理机构安排的实务训练。


第十五条 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由协会或者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组织。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40个学时(五天),可以采用线上与线下教学相结合的方式。由主办单位选聘政治素质高、职业道德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实务经验丰富的执业专利代理师担任授课教师,也可以根据培训需要选聘有关专家、学者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工作人员等担任授课教师。集中培训结束时,应对参加集中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实习期内,实习人员在实习导师的指导下至少参与10件专利申请案件或专利权无效宣告、专利侵权诉讼等案件。实习活动应当涉及:


(一)掌握专利申请办理流程;

(二)参加与创新主体的技术研讨;

(三)参与专利检索与专利信息分析事务;

(四)撰写专利申请文件;

(五)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六)参与专利代理业务案卷的整理与归档;

(七)参与代理专利复审、宣告专利权无效、会晤或出庭活动等。


第五章 实习结束与审核


第十七条 实习期满,实习人员应当完成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实习内容,撰写实习总结报告,实习导师根据其表现进行评价,实习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对实习人员综合表现出具评价意见。


第十八条 实习期满后,由实习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向协会提交实习总结材料,包括: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二)实习导师的评语;

(三)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实习评价意见;

(四)参加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集中培训成绩合格证明;

(五)专利代理机构记录的培养台账;

(六)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十九条 协会对实习总结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抽查。抽查方式包括向专利代理机构函询有关情况、实地调取相关记录资料,或组织实习导师、专利代理机构管理人员及实习人员面谈等。


实习总结材料审核合格后,由协会出具“实习合格证明”。


首次审核未通过的,延长实习期三个月。再次审核仍未通过的,协会作出实习不合格的决定并通知该实习人员重新进行实习。


第六章 实习监督


第二十条实习人员与专利代理机构之间应当存在真实有效的劳动关系。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如实记录、上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核实,协会应作出该实习人员实习不合格的决定,将该实习导师与专利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并通报所在地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专利代理师执业的实习组织管理工作,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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