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专利_济宁发明专利_济宁实用新型专利_济宁申请专利_济宁专利代理_济宁专利事务所_济宁中济纬天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案件移送函》(京知管移字〔2025〕第3号)的线索,本局于2025年7月20日对当事人涉嫌违法从事专利代理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1月-12月期间,当事人代理的申请号为******等的77件专利,其申请文件由当事人实习专利代理师******、******、******、******撰写,均使用专利代理师******的签名并提交国知局系统,但******均未对涉案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默许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文件上签名,涉案专利共77件。当事人根据不同专利类型收取委托人的费用,支付代理师费、专利申请官费和税费等,其中:专利收费从500元/件到15000元/件不等,共收费246900元;支付代理师提成费用从450元/件到8000元/件不等,共支付代理师费用175250元;另支付专利申请官费21550元、税费3459元;核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46641元。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案件移送函》(京知管移字〔2025〕第3号)、《营业执照》《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和专利代理师******《身份证》等复印件、《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送达回证》及《送达地址确认书》《询问笔录》《******相关专利统计表》《相关专利统计表收取客户费用为0的情况说明》《专利部提成管理办法》、涉案《专利服务合同》、收取客户费用的电子发票、涉案专利缴纳官费票据、《薪酬支付明细》《聘用协议》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0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罚告〔2025〕广州办207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默许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文件上签名,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八) 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形,应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和《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结合上述自由裁量,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默许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文件上签名的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6641元;
(二)罚款2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66641元(人民币陆万陆仟陆佰肆拾壹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30日
罚没66641元!专利收费从500-15000元/件不等,涉嫌默许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文件上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