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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指南:申请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2024年2月修订)

申请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

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申请人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6个月内,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要求优先权的,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

二、办理途径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申请人可自行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提交方法详见“网上申请”栏目。

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

(二)申请人可到以下地点办理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

1、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委托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或知识产权部门设立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窗口地址请查阅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栏目或“常见问题解答”栏目。

2、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办理。

3、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 8:30-11:30 13:30-16:30

咨询电话:86-10-63218500

(三)申请人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直接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办理的,登录网上服务系统,在“商标后续申请”栏中选择“出具优先权证明申请”,在线填写提交申请书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在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三)申请人到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的,应通过网上申请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具体以窗口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

(四)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代理机构”一栏中。

四、申请手续

办理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以数据电文方式提出的,具体要求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相关规定。

(一)《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应当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申请书式)

1、《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在指定位置签字确认。

3、填写要求详见《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所附填写说明。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同一申请人同时办理多件商标的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事宜时,只需要提供一份)

1、国内申请人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期刊证、办学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不能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登记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护照、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申请人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

2、国外申请人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所属地区或国家的登记证件复印件。外国企业在华的办事处、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复印件不能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上述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护照复印件及公安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外国人居留证》。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1、《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

2、申请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国籍。

3、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四)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五、缴纳费用

申请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应当缴纳费用。缴纳数额及缴纳方式请见相关栏目说明。

六、《优先权证明文件》的发放

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给申请人《优先权证明文件》。

七、注意事项

申请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当先提出申请人名义变更申请,再提交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

以上内容于2024年2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工作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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